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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
2009年12月22日          冀政〔2009〕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政字〔2015〕50号规定, 继续保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保证金等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对减轻财政负担,支持、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拉赞助现象,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是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收费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大力精简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合理。设定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自行设定收费项目。各项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要合理适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合理利润原则确定。
  2.公开便民。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目录;执收单位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和对象,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要推行统一收费、一站式的便民利民收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3.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行为,特别是对各种强制收费、高标准收费、交叉收费等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一)严格立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外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其他任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无权审批。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审批制度,设立政府性基金须严格按规定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
  对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要认真审查,并通过调查问卷、集中会审、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凡涉及公共利益或关系国计民生收费项目的设立和范围、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当事前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缴费人的意见,确保收费项目审批的科学、民主和公开。由省政府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统一编制《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对执收行为的监督。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凡是已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不得搞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缓、减、免征本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同级政府审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不得减免省级分成部分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各执收部门或单位收取收费和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将收费和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拨付,不得将收费与部门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
  四、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严格项目分类设定。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以及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已形成市场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在制定或调整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要经成本测算、专家论证,并通过价格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二)规范执收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各类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其他民间组织和经营者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三)转变管理方式。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备案管理和动态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授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及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编入《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结合改革需要、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收费成本变化,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实现设立、调整和废止的良性循环。
  五、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管理
  (一)依法适度设立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置政府性集资和保证金项目,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外,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政府性集资和保证金项目。设立项目应符合维护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应对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需要。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意向,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规范资金收取和返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立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政府性集资项目的收取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进行政府性集资,不得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集资到期后要依照事先约定向出资人还本付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支付。政府性保证金要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严格扣减、退还程序,确保政府性保证金发挥其在信用交易和信誉保证方面的实际效用。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相关部门要将预收的政府性保证金按约定退还履约当事人。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规范收费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确保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各项规定。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系统的规范收费行为工作。
  (二)强化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收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现象的发生。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通过网上投诉、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和专线电话、明查暗访等措施,建立投诉办理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要建立首办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收费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规范收费行为的宣传咨询活动,使群众了解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要大力宣传规范清理收费行为好的做法,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9-12-22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