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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简化群众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流程,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各级政府部门能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房屋有无证明(第七项)”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已与市产权(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联网(北三区),租房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供“房屋有无证明”。
  为方便群众,各县(市)及南四区在未联网前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时,不得要求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房屋有无证明”,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公积金缴存人租房提取公积金时,先到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公积金中心”联系,提取人无需提供纸质“房屋有无证明”。
  二、公积金缴存人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与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不再向提取人索要纸质“房屋有无证明”。
  三、由“公积金中心”与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商定具体信息传递办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2-30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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