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环发〔2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0月1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 ( 州 ) 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确保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 以下简称国家项目 ) 取得预期成效,切实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 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强化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 , 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一)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对辖区内 2009 年以前矿山企业承担的国家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 二 )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国家项目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检查与指导。
( 三 )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国家项目工程实施效果的监管 ; 负责对全省国家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审查论证、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监管。
二、加强监管,定期报告
( 一 ) 加强国家项目的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对辖区内实施的项目每季度至少检查 - 一次,市级国土资源局要对辖区内实施的项目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 省厅对全省实施的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保证工程质量和时限,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二) 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县级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向市 ( 州 ) 局报送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 市( 州) 国土资源局要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省厅报送上半年、全年项目实施情况;省厅每年 12 月底向部报送全年项目实施情况。
( 三) 及时总结项目成果。今年省厅将继续对历年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各市 ( 县 ) 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取得成效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规范实施,确保成效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限。
( 一 ) 国家项目批准后,要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围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编写工程设计。
( 二) 项目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 , 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及项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 三 ) 项目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及时检查施工部门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筑材料、施工日志 ; 监理部门的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四 ) 项目结束后,要对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或施工总结等进行审查 , 对工程进行决算、审计、验收 , 建立项目成果数据库及档案,及时申请省厅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五 )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成果资料汇交到省厅并对项目取得成果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严肃纪律,违法必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要及时处理 ,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 一 ) 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程序实行招投标的 ;
( 二 ) 设计、施工单位不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借用资质或分包转包的 ;
( 三 ) 不能按时开工、竣工或验收的 ;
( 四 ) 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
( 五 )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 ;
( 六 ) 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的 ;
( 七 ) 接受施工单位吃请、送礼的 ;
( 八 ) 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定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年度内未按上述要求开展并完成各项工作的,不受理下一年度新立或续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02/xxgkmlqy/202011/t20201126_7783970.html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02/xxgkmlqy/202011/t20201126_7783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