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法文〔20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0月1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圣干印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6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办发【2016】6 号)要求,经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涌过,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了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6 年 12 月 5 日
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决策部署,准确掌握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 2012,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质量等别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对耕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的反映耕地质量优劣程度的指标。按照《规程》规定,我国耕地质量划分为十五个等别, 一等最优,十五等最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包括新增耕地、旱田改水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规程》及相关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方法步骤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二)延续性原则。等别评定的因素指标区、标准耕作制度、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等基本参数沿用耕地质量等别补充完善成果。
(三)重点突出原则。主要对耕地利用等别进行评价和监测,突出耕地产能变化和质量变化。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评定工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
第二章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是在国家备案的已有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确定的分等因素、因素权重和相关参数,采用 " 因素法 " 对耕地质量等别进行的评价和判定。
第六条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内容包括确定指标区、划分分等单元、调查分等因素、因素指标量化计算、确定耕地质量等别。
第七条 指标区确定。根据《规程》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东部山区、西部平原两个指标区,逐步探索细化分等因素指标区。
第八条 分等单元划分。分等单元是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划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分等单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划分。
第九条 分等因素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必须在开展各项专业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分等单元的各因素值。土壤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质地、排水条件、盐渍化程度、地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土壤 pH 值、剖面构型、田间道路条件、灌溉保证率等因素值确定后,应说明其来源和依据。
第十条 计分量化规则。要对照耕地质量分等因素计分规则,结合实际将分等单元因素调查指标值转换成分等因素分值。
第十一条 等别确定。按照《规程》及相关标准计算分等单元质量等指数,再换算为国家等指数,根据质量等指数与等别对应关系确定分等单元耕地质量等别,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反映耕地质量等别实际。
第三章
耕地质量等别监测
第十二条 耕地质量等别监测包括分等参数调查监测和质量渐变耕地抽样监测。
耕地质量分等参数调查监测是对标准耕作制度、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分等因素指标区、分等因素分级与赋分规则、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及产量等参数体系补充调查,服务于规程修订和全面更新评价工作。
质量渐变耕地抽样监测是通过抽样调查,监测质量发生渐变的耕地, 全而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渐变类型、分布范围及等别变化情况,分析耕地质量等别和产能变化趋势。
第十三条 耕地质量等别监测的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监测数据,划分渐变类型区。通过补充调查完善监测数据 ; 通过抽样调查确定耕地质量等别渐变主导因素,划分渐变类型区。第十五条 确定监测单元。结合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成果和调查监测数据,确定耕地质量渐变监测单元。
第十六条 确定监测因素。重点监测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养指标、土壤 pH 值、盐渍化程度以及其他理化指标的变化。要对等别渐变耕地和新增耕地等新开发耕地的熟化程度进行定位监测。
第十七条 监测成果应用。通过对监测单元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分析, 评价区域渐变耕地等别和产能变化趋势、变化强度及分布规律,客观反映耕地质量等别渐变情况。
第十八条 不断完善耕地质量监测评定体系,逐步将水、土污染等指标纳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指标范围,充分反映耕地质量等别渐变趋势。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明确职责分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的部署和监管。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复核。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调,征得农业、水利、环保、统计、气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相关数据资料及时提供、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规范工作程序。评定耕地质量等别前,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立项、投资、设计施工等能够达到项目建设预期的相关资料数据。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本地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出具通过专家论证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确保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监测结果准确。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单位、参与论证的专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对出具的资料、报告、意见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