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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0〕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公共租赁住房中廉租性质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租售并举管理工作。出售房源为现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应坚持“廉租为主、自愿购买、先租后售、完善管理”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廉租住房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出售工作。

市城投集团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负责测算出售价格、签订合同、收缴购房款、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材料等工作。

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域内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

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具有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户籍;

(二)购买人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

(三)申请时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欠缴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等应承担费用,没有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采取市场评估法以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确定(不含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投集团负责拟定出售价格,提交市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报市政府投资房屋定价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

  购买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在全额交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拥有全部产权,停止计租,从购买之日起维修费用由购买人负责。

  购买人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且须在3年内按照合同签定价格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购买比例分别为40%、30%、30%。

  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购买之日起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所购住房面积交纳,购买人按照购买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条  申购流程

(一)申请与初审。购买人填写《一次性付款购买廉租住房审批表》或《分期付款购买廉租住房审批表》,提交身份证、租赁合同、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申请。街道办事处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建局。

(二)审批与备案。区住建局对承租人申购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

(三)合同与付款。购买人凭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的《一次性付款购买廉租住房审批表》或《分期付款购买廉租住房审批表》与市城投集团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向市城投集团缴纳购房款;按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权属与登记。一次性付款购买廉租住房的,购买人凭《一次性付款购买廉租住房审批表》《廉租住房售房合同》、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收据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市城投集团办理免收租金手续,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分期付款购买廉租住房的,购买人凭《分期付款购买廉租住房审批表》《廉租住房售房合同》、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收据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市城投集团开具《廉租住房权属确认证明》,标明购买人的出资额及产权比例,并办理减收租金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购买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产权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5年后,购买人按《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71号)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选择分期付款3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买行为终止,由市城投集团收回所售房屋。其已付购房款扣除期间折旧和租金等费用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回。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将购买的廉租住房出租的;

(三)破坏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区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及南四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中的廉租性质住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住建局会同城投集团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推进公租性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2号)同时废止。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12-18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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