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保护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保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保护的规定
为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的管理,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教育用地管理
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实际,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建设控制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教育用地的使用,应当事前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建设。
对规划确定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教育用地用途的,应当事前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市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应留足教育用地。
建立学校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征收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已建成教育配套设施的,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予以退还。
三、统筹教育国有资产管理
全市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整合、教育用地用途和国有教育资产权属的变更,包括校舍、教育用地等国有教育资产对外投资、出售、出租、出借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教育用地和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佳办字〔2011〕18号)的规定执行。
四、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以区为单位,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布局,以消除薄弱学校和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为重点,稳妥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萎缩的小学和闲置的校舍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五、杜绝产生新的债务
凡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校舍、购置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等重大项目,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批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抵押贷款、施工方垫付等方式进行举债建设。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处置国有教育资产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加强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监督
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教育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教育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
八、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