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齐政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现将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二、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免疫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出入户时应当怀抱。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