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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一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物价局会同房管局”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和《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齐政发〔2014〕25号)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字〔2015〕119号)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北三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区类别划分
  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划分的土地级别,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地段划分为五个等级(详见附表)。
  二、租金标准
  一类地区6.30元/㎡(建筑面积)、二类地区5.80元/㎡(建筑面积)、三类地区5.50元/㎡(建筑面积)、四类地区4.10元/㎡(建筑面积),五类地区照四类地区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期原则上为3年。执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会同房管局对各类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查测算,当市场房屋租赁标准上下波动在20%以内,继续执行此标准;当租金标准波动超过20%时,重新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后,各项优惠和补贴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市政府第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意见执行,将各项优惠和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类划分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7-28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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