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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1〕3号)、《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黑应急发〔2022〕38号)规定,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救灾物资保障,适用本机制。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所涉及到的资金和救灾物资,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和救灾物资保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历年灾情和救助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医疗救助;

(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

(六)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运输;

(七)依法可用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救灾物资管理

第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救助物资储备点。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准及规模,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确定。

第七条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采购方式。

除应急救助外,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采取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但应当按照规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收救灾捐赠款物。

第九条  定向捐赠的救助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慈善组织接收的非定向募捐的物资,由慈善组织按照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四章  指导标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需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基数,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应急期间,市、县(市)区应急局要根据灾害影响程度,以及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及时提出救助资金安排意见,确保救助工作有力有序进行,确保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有效落实。

(一)救助资金预算指导标准。按照《关于推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市级按不低于50万元、县(市)区按不低于10万元的基数确定。  

(二)救灾物资储备指导标准。按照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的要求,市、县(市)区要采取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形式,具体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准及规模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确定,应包括帐篷、折叠床、被褥、棉大衣等常用基本生活类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的规模需按市级不低于1000人、县(市)区不低于200人的基数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受灾地区县(市)区应急局、县(市)区财政局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应急局负责自然灾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市、县(市)区应急局负责申请、调拨、分配和管理自然灾害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使用不当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不按照协议供应物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供应的物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机制规定,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考本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自然灾害救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10-13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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