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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6〕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开行、农发行《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发〔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审批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市政府授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依照市政府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凡在城市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开发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已列入省级棚改或配套基础设施计划,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工作,依法依规操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积极做好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组织实施。
  (三)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接主体。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二)安置住房筹集服务(含货币化安置);
  (三)与安置住房小区相关并列入可研范围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的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及监督制度;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购买主体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购买棚改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采购实施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其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服务期限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进度,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贷款银行要求,依据合同执行进度支付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将棚改服务项目转包。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本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支付剩余购买资金。同时,承接主体还必须依照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内容据实支付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棚改规划,拟定年度实施计划。财政部门据此定期测算财政承受能力,及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偿还贷款资金按照贷款合同要求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时,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贷款存续期间的利息资金应当包含在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中,确保项目资金闭合。
  市财政局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依据项目实际进展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及时出具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充分借助、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项目表,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由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承接主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帐,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承接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同时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积极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商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要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服务标准文本。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6-30 有效范围: 黑龙江 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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