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佳木斯市及所辖县(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交易,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所辖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预(销)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领取网签卡并办理商品房项目网上开盘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销售均应持网签卡,登录《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系统》,签订统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买卖双方应当持变更或撤销合同申请书、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书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商品房购房人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做好征收安置协议的备案管理工作。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征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安置协议及安置房屋明细等材料,报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商品房开发项目没有征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出具无征收安置的证明材料,报房屋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条已经作为征收安置的房屋,开发企业不得预售、销售。
第十一条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应定期汇总、分析商品房市场交易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