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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立法解释的请示》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立法解释的请示》的批复
哈政发法字〔201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哈政规〔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发〔2024〕46号规定,截至2024年7月1日,继续有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立法解释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具体配建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的“按项目总建筑规模”是指“按项目住宅总建筑规模”。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0-11-08 有效范围: 黑龙江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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