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5〕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相结合、慈善救助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二)坚持公开公正,以“救急难”为主,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相结合。
(三)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四)坚持制度衔接,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
(一)临时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3.因家庭和个人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以及持有我市所属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居住证的非我市户籍人员。
4.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二)临时救助事项
救助事项包括: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时限和标准
(一)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是指施救家庭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一般应以月作为计量时限。对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延续性相对较长,原则上应限定在8个月以内;对应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是以突发事件所导致基本生活资料损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对此类家庭救助时限应限定在4个月以内。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是以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为此,救助标准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可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月人均刚性支出后,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二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给予一次性救助。
1.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即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申请临时救助的,其救助标准应按照申请家庭户籍类别对应参照我市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户籍人口×救助时限
2.因医治危重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元-5000元。
3.因子女考入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申请临时救助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元-3000元。
四、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开具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家庭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本区域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审批。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村)委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申请总数50%进的比例进行核查,并组织评议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核审批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救助方式。结合申请家庭具体情况,救助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并及时分办、转办相关部门;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资金来源
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89号)要求,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救助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和系统内城乡人口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每年10月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所支出的临时救助资金及相关凭证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予以核销。
六、资金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应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与本单位正常经费分开。乡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实行备用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月或按季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审批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及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6日下发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