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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5〕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人社厅2022年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9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是2015年1月1日以后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

  二、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军队转业或复员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开始计算。实际缴费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7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5-27 有效范围: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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