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冀财教〔2012〕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直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直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设区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本通知自 2012年 7月 1日起 施行。
二○ 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