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3年11月26日 办字〔2013〕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政字〔2015〕50号)规定, 继续保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各方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为重点,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快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步伐,强化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构建管用有效的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监督体系,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十项基本制度。
1.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依法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实行质量承诺、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公示和终身责任标牌制度。
2.工程质量量化考核制。对建设各方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作质量实行量化考核,对违法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给予企业和个人停产、停业和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理。
3.工程监理制。规范监理企业的监理行为,制定统一的监理工作标准和监理人员从业标准,实施监理必须制定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专项细则,并落实到位。
4.工程检测制。强化对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检测监管,保证合格材料设备在工程中的应用。
5.质量巡查暗访制。完善质量巡查暗访机制,强化质量暗访频率与力度,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时效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
6.质量监督制。明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执法和监督责任,监督巡查覆盖面和监督频率须满足要求,并做到可追溯。
7.投诉处理制。建立质量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广大群众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诉求得到公正、公开、快速处理。
8.信用评价制。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工程质量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于规范企业建筑活动。
9.专家评价制。强化超规范、超标准工程建设专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须有专家组对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提出评价意见。
10.质量奖罚制。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级优质工程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同一项目经理、总监投标时分别给予5分和3分的加分。根据经济处罚收缴资金总量,由省或市统筹给予获得鲁班奖工程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违法情形,予以处罚,不得擅自扩大处罚范围。
(二)强力推进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
1.实现信息化监管全覆盖。逐步实现工程质量信息化监管覆盖参建各方市场主体和工程建设全过程,提升现有监督、检测、勘察、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功能,开发应用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信息监管系统,适时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综合信息平台。
2.重点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快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标准化进程,检测工作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等重点专业率先实施标准化,推进商品混凝土企业工厂化、标准化,逐步实现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三)强化“八大主体”质量管理。
1.实施质量管理专项提升行动。按照审批、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审图、商砼等8个质量主体的监管,整顿企业及从业人员质量行为,规范工作标准,提升质量水平。
2.强化质量意识。建设各方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保障质量目标所需资金、人员、设备的投入,确保施工技术和环境满足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在委托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取费标准。施工发包时,要制定特别条款,明确用于质量控制的专项费用。
3.整顿质量行为。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标书中,应当明确人员、设备配备和质量控制投入、质量承诺等内容,强化质量在评标分值中的权重。在市场和现场监管中,承建企业要履行中标承诺,未履行的按弄虚作假骗标处理。
4.规范工作标准。制定施工现场施工项目部、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和各岗位人员工作标准;制定各分部分项工程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
5.提升质量水平。适时提高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用材标准,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强化技术资料管理,及时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开展大规模技术培训,提高施工质量管理和操作水平;开展结构创优活动,提高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四)加快推进执法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1.加强监督机构人员管理。严格各级监督机构考核认证,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5%;低于该比例的,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充实,限期一年整改到位,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监督资格,本地域的监督责任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
2.保证监督经费。省、市、县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在相关类口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考虑安排监督机构的正常工作经费。
3.提高监督人员素质。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和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每年进行1次专业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督资格。
4.实行监督责任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督人员责任制,监督人员要保证巡查执法的频率,并对现场量化考核记录、监督抽查部位的质量负责。各级监督机构要建立监督人员德能勤绩廉考核制度,确保监督人员公平公正执法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抓紧制定质量提升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负责人。
(二)梯次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实际,制定八大主体质量专项提升方案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配套措施;每年确定提高工程质量的工作重点,在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的用材标准和质量水平。
(三)严格评价。建立全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对各市、县落实十项制度、推进两化建设、强化八大主体质量管理、监督机构建设,以及实体工程质量、勘察设计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等,根据省、市年度巡查暗访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
(四)转变职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转变作风,将工作重心下移到建设企业、施工现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典型引导。对工程质量成绩突出的市、县和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质量提升行动迟缓、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