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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长府发〔2015〕21 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9元调整到27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6元调整到34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调整到31元。
  二、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范围为:居民住宅;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学生宿舍;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营用房除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房。
  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具体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三、调整后的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自2015—2016年采暖期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8〕18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长府发〔200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企业成本上升,造成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切实缓解供热企业压力,确保我市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省发改委、建设厅、财政厅、经委《关于采暖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8〕75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2009年采暖期起,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6元调整到29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1元调整到36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8元调整到33元。
  二、继续实行对用热低保户补贴政策,同时将用热低保边缘户纳入补贴范围。低保户热费补贴按新标准继续执行原政策;低保边缘户此次调价新增加的热费支出,按每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85%,供热企业负担15%给予补贴。
  三、加大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补贴力度。对自行取暖的低保户,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每户增加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低保边缘户自行取暖的,从今年开始每户每年补贴18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新热费标准自2008—2009年采暖期开始执行,今年按原标准已交纳热费的用户于2008年11月底前按新热费标准补齐差价。
  五、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45号)向热用户按规定退费。
  六、其它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http://zwgk.changchun.gov.cn/szf_3410/bgtxxgkml/202008/t20200804_2385054.html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11-25 有效范围: 吉林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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