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211号)精神,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市、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行保险经纪。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全部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实施。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医疗机构制定医疗责任保险方案、设定保险条件、保险议价、介入纠纷处理、索赔和诉讼,建立医疗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医疗纠纷风险管理体系。
(二)择优确定保险公司。按照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招标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2—3家信誉度好、服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为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并组成共保体。
(三)规范建立统保机制。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价格测量模式、统一服务”的原则,集中向共保体投保,医疗机构最大限度实现医疗风险分担,保险公司实现保本微利,保证机制平稳运行。
(四)统一理赔标准和程序。凡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一律由保险公司赔付,医院不得直接赔偿。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保险公司赔付;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经市级医调委专家医疗评鉴后,医调委依据医疗评鉴意见调解,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经省级医调委专家医疗评鉴、医疗损害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医调委依据鉴定意见调解,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完善调保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医调委,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医调委建设。各地要配齐专职人民调解员,健全工作制度和调解程序,负责所辖区域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全市医调机构纳入全省医调工作网络,实行统一调解流程、统一鉴定理赔标准、统一网络化管理,接受省医调委的业务指导。建立由医学、法学等专家组成的市级医调委专家库,为全市医疗纠纷调解提供评鉴意见。
(六)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将医调委和二、三级医院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专设警务室、责任民警负责治安工作,建立“医闹”重点人员档案。建立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医疗机构发现“医闹”苗头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4年11月1日—11月25日)。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进行调研论证,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设计制定符合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际需求的统保方案和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
(二)保险招标阶段(2014年11月26日—12月15日)。市卫生计生委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公开招标保险公司,选定2—3家保险公司为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并组成共保体。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31日)。市卫生计生委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医疗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完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保工作;协助司法部门参与市、县(市、区)医调委工作,配齐专职人民调解员,健全工作制度和调解程序,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稳步运行。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2月)。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适时召开总结评估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协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调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依法查处、打击扰乱医疗秩序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作用。
(二)加强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计生、司法、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医调委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调解长效机制。
(三)加强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司法等部门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考核办法,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平安医院”考核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和等级评审(复评)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