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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24〕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5〕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民生保障作用,助力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在读大学生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缴存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及管理运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到州公积金中心直属营业部或各县市办事处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个人银行Ⅰ类借记卡(开户银行在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范围内)。

第七条  州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账户开立情况,在恩施州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恩施州外其他地区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与州公积金中心签订《恩施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银行账号、月缴存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州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自主申报月缴存额,每个年度内可以申请变更,变更次数不超过2次。缴存方式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半年自主缴存,缴存额为月缴存额的相应倍数。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起始月份为开户当月。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州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账户。因州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已开通委托扣款的,可不用变更委托银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即公积金账户余额为0),《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可以互转。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或担保解除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及办理销户。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恩施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州内外均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1年内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手续;

4.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所购住房提供足额担保;

6.住房消费的首套房首付款超过总价款的20%以上,二套房首付款超过总价款的30%以上;

7.信用良好,无拒贷的不良信用记录;

8.法律、法规及州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年(含)以上,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第二十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仅一方(含单身)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若有恩施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作为质押担保人的,在担保能力、还款能力等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质押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贷款结清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若主借款人为恩施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配偶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购房价格、所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情况、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时间及账户余额等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可申请组合贷款,银行按揭部分以商业银行的具体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利率、贷款收件、征信审查、贷款流程、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相关政策,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并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须继续按月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缴存账户余额和月缴存额均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且每月10日前及时缴存到位。

第二十五条  贷款逾期偿还的,在贷款协议施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连续逾期4个月(含)以上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并依法限期追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5-11 有效范围: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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