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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8-09-16 冀财税〔1998〕5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其单位税额如下: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 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考虑到我省目前资源开发现状,对上述5种矿产品应征资源税暂减半征收。请遵照执行。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