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决定修改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分级使用,具体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许可阶段统一征收管理,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查验核实。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的征收标准及范围,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分类计缴。
三、符合《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