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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24〕4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石政发〔2025〕35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石嘴山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嘴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全面落实“5 3”项目推进机制,优化重点项目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嘴山市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激励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嘴山市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石嘴山市年度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科技创新、扶贫、生态环保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一)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是已经开工或当年上半年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受季节性因素影响的项目和下半年确定能开工的项目也可视情况纳入管理,是实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重要支撑。


(二)重点预备项目是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后备和补充。


(三)重点前期项目是已经纳入国家、自治区、市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着力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是保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  市级重点项目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石嘴山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级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主要进行市级重点项目的筛选、计划制定和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加强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级重点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确定





第七条  申报和确定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项目办。


中央驻石企业和区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市项目办申报。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林地等手续落实情况;申报的社会投资项目要对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合法合规性负责;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不得违规增加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


(二)市项目办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分析后,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印发执行。自治区厅局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直部门牵头对接实施,各县(区)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等推进工作;高标准农田等自治区统筹项目,原则上由市直相关部门打包统筹推进,各县(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月度调度分析机制。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建立项目工作专班,安排专人于每月25日前向市项目办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市项目办每月形成调度分析通报,向市委、政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专题报告。


第九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联席会议机制。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召集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相关参建单位,就项目建设进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和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市级重点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督查督办机制。市项目办建立重点项目任务分工清单,并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督导检查,重点督查项目批复执行、建设进度、投资入库和投资完成情况,对影响制约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由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单,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办结,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点项目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市重点项目的考核奖励、基础性调研论证、前期项目推进、策划项目储备等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可用于办公经费和项目前期研究经费,包括项目前期的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咨询评审等费用;以及围绕基础设施及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自治区厅局在我市实施项目不纳入市直部门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奖补机制,原则上按季度进行考核奖补,由市项目办根据季度考核情况提出奖补名单和金额,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考核分县区组和市直部门组,县区组:一季度重点考核项目开复工,二、三季度重点考核项目建设推进,四季度重点考核全年投资完成情况和新谋划项目情况;每季度对考核成绩第1名的县区奖励资金100万元。市直部门组:重点考核市直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项目个数、项目开复工及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对排名前3位的项目单位,按照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奖励资金10万元、8万元、5万元。各县区、市直部门季度项目考核情况纳入全年考核,对季度考核排名后3位的项目单位在曝光台曝光,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在后3位的项目单位年终考核予以扣分,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和申报上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考核纳入石嘴山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设立重点项目考核单项奖,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和廉洁自律问题等事项,在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重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点项目工作进度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影响市重点项目实施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对市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一)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重点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擅自改变经过审批的项目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城市规划、产业、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及标准,以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的。


(三)虚报、瞒报或者拒报项目统计信息资料,拒绝接受市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http://www.shizuishan.gov.cn/zwgk/szfwj/szbf/202110/t20211025_3103988.html

日期:2021-03-09 有效范围: 宁夏 石嘴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