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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7〕3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政法群工部、工会办事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7〕26号),现转发给你们。为抓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一是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大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布公开和宣传普及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报纸、网站等媒体,注重用典型案例和“大白话”“身边事”释理说法,逐步引导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依法依规沟通情况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各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培训及宣传引导等措施指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事业单位遵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仲裁及审判工作中要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或司法建议书,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用人单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一是在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二是在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及时介入,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和理性进入调处程序。


  二、依法健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机制


  (三)建立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一是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共同指导和推进县(市、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合理布局和有效设置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二是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泛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鼓励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社区)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加载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功能,帮助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等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一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及机构,共同推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聘请优秀的仲裁员、调解员以及具备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经历、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人才库,通过服务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直接响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求,及时提供专业性调解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达成调解协议。二是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并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五)依法督促履行协议。一是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及时引导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三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疑难案件业务指导、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司法确认等工作机制切实支持各类调解组织依法和有效开展工作。


  三、依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机制


  (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机制。各地要依法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换届更新工作,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仲裁员聘任、案件受理、办案程序、工作人员行为等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办案主体和仲裁监督作用。


  (七)依法受理和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一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全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二是在遵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处理时,应当注重向双方当事人准确释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要及时提示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仲裁风险;应当注重辨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准确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或机构依法处理的权利。


  (八)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管理。一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应当按照相关作业规范,结合本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区别简易处理、一般处理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自主建立以强化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工作机制和职责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仲裁办案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逐步推行仲裁案例及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阳光仲裁”,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


  (九)发挥法律援助窗口功能作用。一是司法行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在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可以选派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为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二是职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三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符合条件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支持。四是在出现可能造成职工当事人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十)依法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一是各地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仲裁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支持仲裁终局裁决和依法执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二是各地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委托查证、联合新闻发布、联合培训指导等工作机制。三是各地人民法院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和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强化保障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等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照《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经费用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切实保障依法、及时和有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处工作。


  各级综治组织要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将分析研判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纳入县、乡、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重要内容,相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和反馈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对因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舆情影响的,省综治办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督促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并限期整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充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队伍,要完整建立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以及仲裁员名册,严格调解员、仲裁员证书管理,分类分级开展调解员、仲裁员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要积极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创建示范仲裁院活动,强化窗口服务设施和工作作风建设。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


2017年9月12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
日期:2017-06-13    来源:人社部网站  作者: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近日,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十分关注,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高度,对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2015年12月6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国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56.6万件,年均151.3万件;2015年、2016年,分别处理争议案件172.1万件、177.1万件,同比分别增加10.4 %、2.9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等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将进入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艰巨繁重。同时,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解仲裁工作与争议处理的需要仍然不相适应,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仲裁办案制度不够健全,调解仲裁队伍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为切实落实中央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意见》,聚焦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依法有效地处理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问:《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确定了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意见》提出,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问:《意见》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中央要求,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可以说,防患于未然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治本之策。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现互利共赢,更好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地节约管理资源、降低司法成本。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很多工作。为此,《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完善单位内部依法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意见》明确提出,当用人单位内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根据对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半数的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愿意将协商作为权益救济的首选渠道。但是,受制度不完善、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大量本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的争议不得不寻求外部解决方式,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为此,《意见》重点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依托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争议。二是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三是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加大工会的参与力度,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帮助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问:《意见》提出要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我们一贯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调解在争议处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已超过90%。201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78.1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8.5%。但是,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一是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不断规范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者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这也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同时,在基础保障部分,《意见》对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措施。


  问:《意见》在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国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005个,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2.9万件,2016年共审结59.1万件。应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仲裁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案件的仲裁终局裁决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准司法制度的优势,《意见》提出了创新仲裁机制的措施:一是完善仲裁办案制度,以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为统领,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同时创新仲裁调解制度,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二是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规范简易仲裁程序,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等。三是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机制等。


  问:《意见》为什么要强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答: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调解仲裁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实现矛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各地在实践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加强诉调对接、裁审衔接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的省级人社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在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强调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二是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强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强调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问:《意见》提出强化调解仲裁基础保障机制,要突出哪些重点?


  答:加强基础保障建设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事关调解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保障的重点集中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和服务条件等方面。受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各地情况并不平衡,主要表现出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相对缺乏、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拓展调解员、专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特别是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二是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三是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四是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和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等。


  问:在贯彻落实《意见》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意见》已经出台,关键在于落实。《意见》明确提出,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特别是要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综治、人社、法院、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