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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20〕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规范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水上搜救行动和在柳州市辖区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奖励和补偿。

第三条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搜救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种类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对象中的集体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机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第六条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水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元/次;

(二)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次;

(三)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元/次;

(四)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元/次;

第八条搜救奖励倾斜于参与现场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章搜救补偿



第九条搜救补偿指对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人命救助和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

第十条补偿的对象指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

第十一条补偿的因素,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搜救行动中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情况;

(二)在搜救应急行动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三)当时水上气象、水况等因素,参与搜救行动的风险程度;

(四)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积极性;

(五)其他应当给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补偿标准

(一)对参加较大等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补偿。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持续时间长、投入规模大、救助效果明显的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单项搜救行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0元。



第四章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搜救奖励,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的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力量或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推荐。

搜救补偿申请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组织(或所有人)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与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

第十四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搜救奖励推荐和搜救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推荐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和补偿方案。

(二)方案评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及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奖励和补偿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偿对象及额度。

(三)方案审批。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奖励和补偿方案报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五条对社会力量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高、救助时间长且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可及时进行奖励或适当性补偿。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在年度执行中,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的奖励和补偿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至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拟定的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情况在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险情名称,险情等级,拟奖励、补偿集体、个人名称以及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公示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完成上一年度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年度搜救奖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将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截留、挪用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对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水上人命救助行动和环境救助行动;所称“社会救助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飞机、企业、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柳州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8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政规〔2020〕32号 关于《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18

为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柳州市位于广西中北部,为西南出海大通道集散枢纽城市,1990年成为对外开放的国家一类内河口岸。柳州辖区通航总里程822公里。上接贵州从江县,下与来宾市象州县交界,主干河流有都柳江(又称榕江)、融江、柳江,里程约439公里;支流3条、封闭水域3段、主干流水库5座,里程约383公里。辖区涉水县(区)10个,有船乡镇27个,客货码头61处,渡口89处,登记在册船舶3171艘(其中:渡船255艘),注册船员15170人;客货航运企业23家,游艇俱乐部2家;水电站过闸设施5座,跨河桥梁53座,过江管线97处。为了应对柳江流域水上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人命救助、环境救助、财产救助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2003年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将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柳州海事局。

柳州水系丰富,山区河流众多,水路运输历史悠久,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大批涉水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水上休闲娱乐活动不断涌现,给水上安全带来新的变化。我市水上险情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乡镇客渡船舶众多,渡口基础管理薄弱;二是防汛任务严峻,无人看管浮动设施(砂石船、自用船、养殖网箱等)极易引发险情;三是市区河段活动丰富,管理复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是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化,避免和减少人命财产损失的重要途径之一,搜寻救助行动的成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通过救助行动来减少险情和事故损失,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共接警147起,组织协调力量参与搜救船舶750多艘次,其中社会救助船舶550艘次,占73.3%,社会救助力量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水上搜救力量。

《办法》的出台实施,旨在进一步鼓励吸引社会救助资源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工作,挽救更多的生命于危难之中,进一步提高水上搜救,特别是人命救助的成功率。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 桂政办发〔2013〕2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搜救奖励: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第三章搜救补偿:补偿对象、补偿标准。

第四章奖励推荐和补偿申请及审核:搜救奖励和补偿的申请、审核、实施相关程序。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柳州市水上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对搜救奖励及补偿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违规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一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四、《办法》中奖励对象的范围?

答: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奖励对象中的集体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机构;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五、《办法》中增设“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的原因?

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救助的费用应该由事故责任主体承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事故责任主体无法认定或责任主体没有承担赔偿能力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开展的环境救助行动则被定义为“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比如:无牌无证船舶翻沉导致江河环境污染等情况,此类船舶没有任何保险,船主根本无力承担高额的清污费用,清污费用则无法获得追偿。为了确保溢油应急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此类环境救助行动结束后,搜救中心则可按照增设的“无法追偿的环境救助行动”之相关规定,给予清污力量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奖励补偿资金的评审和发放的原因?

答:1.每个月发生的险情等级和参与搜救的力量数量是不断变化的,柳州市水上搜救中心以年为单位进行搜救奖励和补偿的评审,对奖励补偿资金进行平衡,主要是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搜救奖励补偿评审、公示、发放都有严格的程序,周期较长,每年组织一次比较符合实际。

3.每年组织一次搜救奖励补偿是我国的的通常做法。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