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2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21〕2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21〕24号)、《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对我省享受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资格进行审核,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由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阳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至10日和9月1至10日。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书。
(二)其他材料,包括:
1.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2.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5.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设备清单及支出明细;
6.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8.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于申报期内向贵州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由审核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按照财关税〔2021〕23号、财关税〔2021〕24号文件所列条件,对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会议。会议研究形成决定或审核意见,经各部门会签后出具认定结果。
(三)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函告贵阳海关,抄送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贵州省商务厅根据会签认定结果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公告或书面告知书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第八条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提前30个工作日主动申报复审。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复审结果发布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
第九条 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具体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结果发布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全年受理变更申报业务,申报时间为每月1至7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见本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贵州省商务厅应将《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服务事项模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附 件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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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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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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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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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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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 □分公司 □内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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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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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域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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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R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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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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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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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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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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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税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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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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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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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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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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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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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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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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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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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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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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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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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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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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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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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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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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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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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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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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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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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部门的,研发中心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