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府〔2017〕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各相关金融机构:
《文昌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实施扶贫贷款工程,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以下简称扶贫贷款)是指以户为单位,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由金融机构发放、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年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财政全额贴息、市级给予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由市扶贫办确定并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贷款风险金),是专门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具体为市农商行(含琼中小额信贷总部文昌小额信贷部)、市邮储银行、市农业银行三家扶贫小额信贷责任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扶贫贷款工作推进情况与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协商确定。
第五条 对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贷款形成损失的,合作金融机构先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中计提的2%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与贷款风险金以1:9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风险金的筹集。贷款风险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当合作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投放总额度达到贷款风险金的10倍后,再根据贷款风险金的使用和扶贫贷款的开展情况适时追加补充。
第七条 市扶贫办是贷款风险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贷款风险金的日常管理,同时在市农商行开设风险金专户(其他合作金融机构不另行开设)。
第八条 贷款风险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存放方式以活期方式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贷款风险金。
第九条 贷款风险金存续期为最后一笔扶贫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条 严控风险。当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合作金融机构暂停发放并开展追收工作,直至不良率低于5%才能继续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按照本行不良贷款催收程序及时进行催缴,经催收在3个月内借款人仍无法及时足额还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自行先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中计提的2%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才申请由贷款风险金进行贷款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办申请贷款风险金,市扶贫办应会同市金融办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审核无误的,市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贷款风险金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贷款风险金报告;
2.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4.贷款催收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损失贷款经贷款风险金补偿后,经办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对追回已作为损失的扶贫贷款优先补回贷款风险金补偿的90%部分,剩余的再划归合作金融机构扣除的2%风险补偿金和补偿的10%。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建立扶贫贷款档案和扶贫贷款台账,对扶贫贷款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因放贷金融机构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申请贷款风险金补偿。
第十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基层信贷员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基层信贷员无重大过失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十七条 各镇(场)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催收贷款,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不再享受扶贫贷款全额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生效之日前已发放但未到期结清的扶贫贷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随国家政策和省规定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完善、执行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