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筑府办发〔202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战略,推动全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发展,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金融企业、首贷企业及强省会四化重点项目企业等)发展,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筑党发〔2019〕7号)要求,设立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中型、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强省会四化重点项目企业,是指经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向资金池管理委员会推送的白名单企业。本办法所称的绿色金融企业,是指所属产业符合国家相关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且经过绿色认证进入绿色金融项目库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首贷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企业,即该企业在本次贷款前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贵阳市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以及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实际到位资金规模3.15亿元。按年度由市、区共同筹措,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额度,各区(县、市、开发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额度,至总规模止。对实际发生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按市区两级分担比例列入次年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予以补足。
第六条 委员会委托贵阳市科技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依法合规运行;
(二)负责制定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操作规程、风险补偿审核及核销操作规程,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业务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检查合作银行出现风险预警的资金池业务;
(五)负责按月向委员会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并实时报告资金池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配合委员会确定的技术提供方完成资金池业务线上平台建设;
(七)负责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宣传;
(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申报对象为在贵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申请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实质用于企业经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建立各行业重点扶持企业的白名单推荐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白名单推送至委员会,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并及时跟进合作银行对接情况。
第十条 申报对象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用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信用贷款有可靠的还款来源,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 信用贷款用途原则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或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贷款用途。对于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额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强省会四化重点项目企业,单笔贷款额原则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准入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
2.将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设置为其主推贷款产品之一,专门设立贷款审批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申请资金池业务及相关信用贷款产品的申报对象在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注册,并按程序申请资金池业务准入;
2.负责在贵阳市辖内下属网点开展对资金池合作业务的宣传;
3.负责申报对象的信贷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4.负责申报对象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5.负责申报对象贷款损失的追偿。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对象申请资金池业务信用贷款,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申报。合作银行负责信用贷款审核及发放,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申报对象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第十五条 资金池业务可根据开展情况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申报对象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十八条 为加快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在不突破资金池对申报对象原风险分担上限,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可由合作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展期及延期方式继续支持该申报对象。同一申报对象在合作银行同时存在其他表内外授信情况的,合作银行压缩其授信规模时应优先压缩资金池业务规模。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
第十九条 信用贷款本息逾期30日起或合作银行与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宣布信用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合作银行应于150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将资金池风险补偿作为增信要素开发信用贷款产品的,资金池对该产品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不超过70%;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金融企业、首贷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及强省会四化重点项目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不超过70%;其余合作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不超过50%。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上限为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保障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当补偿达到当期合作补偿金规模的50%时,受托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合作银行新申报的资金池业务。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合作银行对申报对象财产进行清偿,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申报对象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合作银行对申报对象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合作银行进入核销程序后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委员会申请对资金池中已补偿资金予以核销。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核销后收回的资金,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由委员会、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共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仅限用于资金池的风险损失补偿和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资金池资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滚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委员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及申报对象应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申报对象经营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对到期恶意不还款申报对象,取消其继续申报资金池合作信用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资金池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严禁合作银行将自身已存在的不良贷款客户转换成资金池申报对象。若合作银行提供虚假的资金池准入或损失补偿资料,出现违规发放贷款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资金池不承担已纳入支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且合作银行应将已补偿的资金归还资金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资金规模、合作周期、委托管理服务期等相关事宜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合作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信贷投放。对于合作期内贷款金额相对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放大倍数达不到4倍(含)的,委员会有权取消与该银行下一期的合作。若合作期满不再合作,资金池对已纳入支持范围的未到期贷款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第二十九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本息余额按比例退还各出资单位。
第三十条 委托管理费用按期从资金池利息收入中支出,每个合作期末经委员会审核后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信贷业务规模未达到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2倍的,不计提管理费用;达到2倍(含)至4倍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2‰计提;达到4倍(含)至10倍(含)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3‰计提;达到10倍以上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5‰计提,受托管理机构每期管理费用达到200万元后不再计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7日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筑府办发〔201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筑党发〔2019〕7号)要求,设立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贵阳市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2019年首期规模3亿元,由市区两级共同筹措,其中统筹整合贵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筑信贷)、贵阳市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筑成贷)共5500万元,各区(县、市)及四个开发区分别出资1000万元,市本级财政出资105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出资部分拨入市金融办指定账户。后期市级财政每年注入5000万元,各区(县、市)及四个开发区每年分别出资500万元,至总规模为止,注入资金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委员会委托贵阳市科技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运行;
(二)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资金池项目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
(三)协助合作银行开展对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资金池资金补偿及补偿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四)负责向委员会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资金池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为在贵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以及以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实质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也可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为企业),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第十条 贷款用途为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或修建、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营场所及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单个企业申请的单笔贷款额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准入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2.将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设置为其主推贷款产品之一,专门设立贷款审批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企业的信贷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2.负责申报企业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3.负责申报企业贷款的追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原则上须按照合作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信贷投放。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应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接受企业贷款申请,贷款可由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申报,也可通过贵阳市民营经济平台(贵商易)进行线上申报。
(二)审贷调查。合作银行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初审同意后开展信贷调查,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备案及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发放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信贷方案,受托管理机构经评估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文件并同时上报委员会备案。合作银行在收到项目确认文件并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后原则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严格监督企业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鼓励合作银行利用金融科技、大数据等技术积极开展线上信贷业务,并逐步实现与贵阳市民营经济平台(贵商易)对接融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信贷服务。将以上线上业务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经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征信服务,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半年度、受托管理机构按季度向委员会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在贷款期满30天以上或合作银行与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合作银行可提出补偿申请,并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本金利息损失统计表;
(三)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材料;
(四)其他补充资料。
受托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委员会同意,委员会于30日内下达补偿通知。由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原则上按各5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补偿,资金池资金清算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补偿后,由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二条 当补偿达到合作补偿金数额的50%时,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企业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合作银行进入核销程序后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委员会申请资金池中补偿比例予以核销。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核销后收回的资金,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由委员会、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共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仅限用于资金池的风险损失补偿及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禁止覆盖其他损失。资金池资金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滚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委员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应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经营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政府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由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事宜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对于合作期内贷款放大倍数达不到4倍(含)的,委员会有权取消与该银行下一期的合作。若合作期满不再合作,资金池对已纳入支持范围的未到期贷款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第三十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余额按比例退还各出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从资金池利息收入中支出,每年经委员会审核后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信贷业务规模未达到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规模2倍的,不计提管理费用;达到2倍(含)至4倍的,按照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2‰计提;达到4倍(含)-10倍(含)的,按照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3‰计提;达到10倍以上的,按照资金池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提,受托管理机构每年管理费用达到200万元后不再计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16〕34号)和《贵阳市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筑金发〔2017〕58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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