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昭政发〔201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10月26日)规定,将“三、工作重点”中的“(三)强化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中的“房地产开发三级、四级资质及物业服务三级资质由县区住建局初审,报市住建局审批发证;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由县区住建局初审、市住建局审核后转报省住建厅发证;房地产经纪从业批准书由县区审批后报市住建局发证”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级、四级、三级资质由县区初审后报市级审批发证,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由市级初审后报省住建厅审批;二是本地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审批及异地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区初审后报市级审批发证”。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将文中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变相预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所得并处罚款”删除。将“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加快推进昭通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商品房、保障房供应量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开发品质逐年提高,基本形成了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保障性住房为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拉动了经济持续增长。2011-2013年,全市房地产开发共征税99094万元,占总税收的10.03%。三年税收分别是:17858万元、33655万元、47581万元,分别占当年总税收比例为6.71%、10.32%、12.04%。从三年间创收财税所占比例的增长幅度来看,房地产业在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拉动财税增收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紧扣市委“1332”发展思路,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为最终目标,通过实施调控政策、推进信息化进程、强化企业资质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强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快推进交易场所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各项措施,全面推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增强配套功能,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营造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物业规范的宜居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大幅度提升;不断完善房地产交易中心,加快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大力实施调控政策,强化物业服务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措施,力争房地产投资以每年10%的速度稳步增长,房价的涨幅稳控在每年5%—10%范围内。
三、工作重点
(一)坚决落实好房地产各项调控政策。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严格实施差别化信贷、税收和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二是强化执法力度。要加大对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控房价过快增长。三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监测分析。要充分发挥房地产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重要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的分析和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房地产业发展及调控对策。四是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确保供求平衡、市场稳定。
(二)加快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各县区要加大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力度,建立完善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一是尽快启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建设,促进各县区房屋登记信息的联网整合。二是抓紧完善房地产纸质档案影像数字化建设,提升全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水平。三是依托现有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档案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税收等其他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进程。尤其是永善、巧家、镇雄三县要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在2014年底基本建设完成。四是强化经费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规定: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县区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安排资金,保证系统建设的顺利推进。各县区要认真按照要求为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
(三)强化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住建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和人员资格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级、四级、三级资质由县区初审后报市级审批发证,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由市级初审后报省住建厅审批;二是本地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三级暂定、三级资质审批及异地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区初审后报市级审批发证。同时,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引导、纽带和维权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加强产业调研,开展行业自律,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助推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是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分级管理: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区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发证;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由市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发证。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投资(不含地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预售项目的形象进度应达到:6层及以下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封顶;7层及以上商品房项目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一。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变相预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是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签订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委托银行三方参与的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设一个监管账户,由住建部门会同受托银行实施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五)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区要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工作的范畴,切实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县区属地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落实,住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建立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所有新购商品房必须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不得减免。房屋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住建部门依照《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按“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归集代管。三是强化服务指导。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牵头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发挥企业行业协会作用。
(六)强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一是强化房屋登记规范化操作。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规定,规范房屋登记操作程序,实行房屋登记官审批、房屋登记簿、疑难案件会审、业务抽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要建立登记受理评价系统,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和程序,确保受理事项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提高办证效率,为房屋登记提供重要保障。二是规范收费管理。涉及房屋交易、登记等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取,并在交易服务场所显眼位置张贴公示,禁止搭车乱收费,一经发现要从厉查处。三是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房地产档案管理是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建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要落实专人专职负责纸质档案的收集、登记和保管,有条件的县区还要将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进程,使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七)加快推进交易场所建设。各县区要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机构建设,提升房产登记服务水平的意见》要求,围绕房屋产权交易、登记、审核、整理、归档等工作重点,建立一个设施设备齐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独立交易大厅和房产档案室,推进房屋登记工作“一站式”服务进程。昭通中心城市在现有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可根据业务需要,在适当区位再增设一个交易中心。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工商、住建和价格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着力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并逐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一是把好“关口”。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住建部门要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审批管理。二是强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重点围绕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档案管理、执业规范、报告质量等领域,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坚决清理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清理无证从业人员,严肃查处房屋买卖、租赁等中介欺诈行为,维护良好的中介市场经营秩序。
(九)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年内将出台实施,各县区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手续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现象发生,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得到规范。同时,要按照“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及银行机构不得将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挪作它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带头部署,细化目标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分管领导要一线指挥,认真做好协调沟通,确保工作运行顺畅高效。要进一步理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制,落实办公场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担。同时,要严格将管理机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确保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充分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要明确各自权限,认真履职,不断完善管理与服务功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一盘棋”思想,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尤其是要进一步调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中的综合职能作用。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强化培训。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机制,围绕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管理水平。同时,要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切实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二是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广播、手机短信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对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逐步提高对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的警惕,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的内外环境。
各县区要根据房地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