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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2〕28号

USHUI.NET®提示: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同时废止。本市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政〔2011〕122号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1 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013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458号)以及各县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12-30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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