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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莆农综[2021]28号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湄洲岛农林水局,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根据《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6号)文件要求,指导做好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补助金额

对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更新、复壮、鉴定评价、利用及开展种质资源基地(圃、场)建设等的单位或项目(已申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补助单位除外),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的经费补助。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采取前补助方式,即项目申报批复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资金全部纳入国库支付,可以不用配套资金;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后补助方式,即项目验收通过后下达补助资金,且主体需按申报资金50%自筹配套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建设、种子种苗采购、科普宣传、田间雇工和差旅等费用。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上年度年检合格)必须已经开展实质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业务,且保存有农业种质资源50份以上,具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现有职工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人以上。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政策要求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填写《莆田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附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直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2.审核上报。各县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对有异议的可会同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补助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申报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

3.项目批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及时予以批复,并适时予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

4.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达到验收申报条件后,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直农业科研单位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莆田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补助项目验收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申报项目的材料应注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若发现申报主体存在虚假申报的,一经查实,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3年内农业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5.项目验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项目验收表15日内,组织由农业、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在项目验收表签字确认。对验收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经集中公示无异议后,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15天内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资金。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如不通过,则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6.资金下达。市直农业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申报批复时同步下达;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验收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补助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裁定;资金下达文件在文件签发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申报期限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每年3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于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市属农业类科研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材料报送时间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再受理。未尽事项请及时咨询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宣传政策,指导、协助辖区内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按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刘志勇,13860975685

 

附件:1.莆田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补助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莆田市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补助项目验收表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期:2021-02-26 有效范围: 福建 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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