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7〕81号 成文日期:2017-08-16)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规〔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为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推进美丽莆田建设,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木兰溪流域的县(区)生态补偿,涉及流域范围内的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
二、基本原则
(一)多方筹资,强化保护。流域生态补偿是作为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的重要内容,采取市级财政支持一块、区级财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力度,保护木兰溪流域水生态环境。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区既是水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地区按比例补偿流域上游地区。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流域面积因素,鼓励加大对流域上游地区保护,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反之水质下降的,则降低补偿标准。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明确资金筹集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从木兰溪流域下游地区(以木兰陂为界)的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筹集,市级财政配套投入,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筹集资金用于补助木兰溪流域上游地区仙游县、城厢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补偿资金按照上年度市财政总收入3‰与木兰溪流域上游断面水质考核系数的乘积来筹集。
(二)筹集的补偿资金50%由市级财政出资,剩余50%由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按辖区下游面积(扣除《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77号)中已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占比分摊,(详见附件1)。
(三)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根据补偿资金筹集额度,将本区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以保障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顺利实施。区财政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及时足额将所承担的资金统一汇入市财政,逾期由市财政局直接扣款。
(四)木兰溪流域上游断面水质考核系数为山尾水质自动监测站断面(为仙游县水质监测点)水质考核系数和木兰陂断面(为城厢区水质监测点)水质考核系数与各自生态补偿系数的加权平均。
木兰溪流域的山尾水质自动监测站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和木兰陂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均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为考核指标,考核基准系数为“1”,以考核年度的上一年度年均监测数据为基数(基数应不低于达标标准),以三项指标中对比值最高的指标为依据,对超过指标基数每10%(含10%以内)降低0.1个系数点,即为“0.9”、“0.8”,依此类推,最低系数为“0”;对降低指标基数每10%(含10%以内)增加0.1个系数点,即为“1.1”、“1.2”,依此类推。
四、资金分配
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按照水质和流域面积(扣除《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77号)中已补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上游范围内的仙游县和城厢区,并设置生态补偿系数,其中仙游县1,城厢区0.3。
木兰溪上游地区县(区)分配系数为该县(区)流域面积与断面水质考核系数、生态补偿系数乘积占上游全流域的比例,县(区)分配资金由该县(区)分配系数与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乘积确定(详见附件2)。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式中:
S--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n--补偿县区个数
Si--i县(区)可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
Mi--i县(区)上游流域面积
Ci--i县(区)生态补偿系数
Wi--i县(区)断面水质考核系数
五、资金使用
(一)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具体由仙游县、城厢区细化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流域范围内水资源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乡镇(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含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运维)、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重点小流域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节水工程、生态修复、造林防护等本级组织实施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抵顶本级政府的配套资金。
(二)仙游县、城厢区要制定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要一并抄送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并在次年一季度底前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
六、资金监管
(一)市财政局、发改委要会同市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对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定期对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安排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补助,扣回资金结转抵扣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及相关区需筹集的补偿资金:
1、木兰溪流域上游地区的仙游县、城厢区上一年度断面水质达不到Ш类水体要求的,在达标前,不安排该县(区)当年度补偿资金;
2、辖区流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20%的补偿资金;
3、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发现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视情节扣减相关县(区)在当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补偿资金。
(三)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要做好指导和协调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核定相关县(区)补偿资金的分配。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筹集和支付下达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山尾水质自动监测站断面、木兰陂断面上一年度水质考核系数以及水质是否达标,负责界定木兰溪流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复核。
(二)探索多元补偿模式。做大补偿资金盘子,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探索从社会、市场筹集资金,扩大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生态基金,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结合环境保护市场培育,推进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
(三)鼓励区域合作。支持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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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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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面积
(单位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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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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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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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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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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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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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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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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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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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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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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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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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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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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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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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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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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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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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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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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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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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6.36%
|
34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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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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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8
|
100.00%
|
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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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补偿办法以城厢区的木兰陂界定上下游。根据2012年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水资源合理配置规划的通知》(莆政办〔2016〕133号)文件,木兰溪流域面积1794.8km2,其中上游地区仙游县1062.8km2、城厢区345.3km2,下游地区荔城区168.4km2、城厢区20.1km2、涵江区151.2km2、秀屿区47km2;扣除《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77号)文件中已补偿木兰溪流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688.78km2,其中:上游地区仙游县472.98km2、城厢区198.88km2;下游地区荔城区12.38km2、涵江区4.54km2。市财政总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附件2
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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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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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面积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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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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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
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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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系数
|
分配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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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
|
589.82
|
1
|
1
|
93.07%
|
5025.72
|
|
城厢区
|
146.42
|
1
|
0.3
|
6.93%
|
37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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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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