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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终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和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文件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终止执行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和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文件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0〕107号)的有关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我省于2011年6月14日和11月22日,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和《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以下简称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文件)。目前,全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基本解决,为此,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和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文件终止执行。今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国家和省的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令行禁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3年2月26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