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府规〔2020〕2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述初始容积率是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容积率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初始容积率的认定问题适用本意见。
(二)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初始容积率的认定问题不适用本意见。
二、在2009年10月1日《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颁发实施之前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及出让批文附规划管理部门意见中未约定容积率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一)项目已批建但批建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按照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二)项目已批建但批建时已有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如果批建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批建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以批建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三)项目已批建但批建时已有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如果批建的容积率大于批建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以批建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四)项目未批建的宗地,如果宗地所在区域有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建时按照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现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如果宗地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宗地所在区域同期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确定同期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块,按照最近区域同期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
(五)项目未批建的宗地,如果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相关评估手续时,按照宗地所在区域同期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确定同期基准地价)。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块,按照最近区域同期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作为初始容积率。
三、特殊情况难以认定地块初始容积率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本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施行的有关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