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遵市住建发〔2020〕9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完善住宅性能、提升居住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按照《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成品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 ( 遵府发〔2018〕10号)的要求,有序推进中心城区成品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18年4月1日后,中心城区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和保障性住房推行成品住宅建设。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成品住宅。
二、严格执行成品住宅建设标准,避免二次装修和资源浪费。成品住宅是按照土建工程和室内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前具备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及开关插座、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安装完成,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
保障性住房建设装修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成品住宅应按居住需求设置功能空间。每套住宅应至少具备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套内空间和设施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功能空间配套设施满足人体活动特征,符合人体工程设计、满足生活需求。起居室(厅)、卧室设施尺寸满足生活起居基本要求,厨房设施尺寸遵循炊事操作流程基本设置,卫生间设施尺寸满足盥洗、便溺和洗浴等活动基本要求。
室内安全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GJ367)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燃气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审批的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成品住宅建设标准,避免购房人二次装修,造成资源浪费。
三、成品住宅工程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原则应将成品住宅装修进行同步设计,若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有不同风格多个装修方案,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完成装修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四、成品住宅工程项目发包原则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在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总承包中标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或进行专业分包,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如因设计等原因暂时不能确定装修工程造价的,应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机构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五、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原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其他企业施工,应单独办理装饰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六、总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在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在主体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七、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实施施工样板先行。样板间合格后才能全面进入装修施工。样板间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施工及装修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全面装修施工。样板间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人员核查现场是否符合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验收工作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其验收记录纳入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间(层、段)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开发企业在成品住宅样板间修建完成、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等完全确定,且经验收合格后,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住宅装修价格进行鉴定。
八、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证明资料(合格证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成品住宅要坚持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注重经济适用,体现绿色建筑理念,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材料、部品。成品住宅工程装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CMA)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要件。
九、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或存在严重观感质量问题时,可以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成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鼓励探索多形式多种类成品住宅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十一、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的相关建设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楼栋、户型,装修设计、建筑施工和装修单位,菜单式装修相关信息及效果图,装修部品部件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十二、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现场,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针对装修方案分别制作实体样板房,作为销售展示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样板房应真实反映交付的成品住宅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商品房交付备案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开发企业拆除样板房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十三、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成品住宅项目主体及装修工程的全过程监管,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监管由项目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单位负责。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