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府〔2017〕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两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是指专门对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到期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从市级财政或其他资金安排,资金额度暂定500万元,根据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两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情况适时追加补充风险补偿金。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我市辖区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其他从事“两权”抵押的非银行机构(含担保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五条 风险补偿范围
1、坚持有限补偿原则,即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因借款人生产经营自身原因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贷款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不含利息以及补偿对象违法违规操作产生的不良贷款。
2、发生风险时,该笔抵押贷款属于组合抵押贷款即除 “两权”抵押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抵押资产或财产,暂不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六条 贷款行为须发生在全市“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后。
第三章 补偿条件、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条件
1、“两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2、贷款以及贷款用途符合《
文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文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3、借款人的贷款已逾期6个月以上还未还款的;
4、金融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八条 风险补偿标准:符合第七条的“两权”抵押贷款本金出现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补偿比例为30%;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补偿比例为40%;“两权”抵押的单户贷款补偿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金融机构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十条 风险补偿按以下程序申报和拨付资金:
1、申报:贷款损失确认后,金融机构应于每半年后第10个工作日前,按“两权”抵押内容分别向市农业局、市国土局申报上半年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审核及审批:收到申报材料后,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应分别会同人行文昌市支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并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两权”领导小组)审批。金融机构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拨付:经“两权”领导小组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以及相关的资金拨付规定,及时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两权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3、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材料(复印件);
4、贷前调查、贷中检查、贷后逾期催收等各程序相关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须在每月10日前向“两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贷款发放的相关资料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抵押方式、借款人还本付息、逾期以及追偿等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对已拨付风险补偿金的损失类贷
款继续通过催缴、处置等方式保持有效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讨费用、利息损失后,应按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及时将原已补偿的资金进行返还。 风险补偿金返还流程参照第十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开立专门账户,用于接受或返还补偿资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两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人行文昌市支行应牵头各相关金融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预警机制,金融机构密切关注贷款风险。“两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达到4%时,应报“两权”领导小组研究,并上报市政府后,暂停风险补偿业务,并对不良贷款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人行文昌市支行、市农业局、市住规建局、市国土局等部门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两权”领导小组报告全市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市审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行文昌市支行、琼海银监办在职责范围内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享受本风险金的贷款,不再重复享受其他风险补偿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