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2-10 有效范围: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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