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07〕14号
各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经我委核准;经我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我委负责备案;由省属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目前原则上仍由我委统一备案。各省属企业通过完善工作机构和机制,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后,经申请同意,可由省属企业负责对其所属各级子企业(重要子企业除外)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每季度及年度终了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相关统计汇总数据。
二、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在负责州市及县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及备案的同时,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制度,每季度及年度终了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相关统计汇总数据。
三、涉及省与州市县多个国有产权主体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经省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省与州市县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其产权关系,逐级报我委核准。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来源:云南省国资委官网
日期:2007-01-10
有效范围: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