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境外生育津贴办理事项的通知
莆医综〔2018〕67号
市医保中心: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4〕100 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境外生育实际,经研究决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境外生育,凭以下材料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境外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1份(医院盖章或医生签名);
3.境外出院小结原件1份(医院盖章或医生签名);
4.境外出生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A4复印件1份;
5.国内有相关法律效应认证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文(翻译公司盖章);
6.《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7.《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需在有效期内);
抄送:市医保中心各管理部。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印发
8.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相关境外生育证明。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