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17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发挥金融助力脱贫攻坚战的有效作用,结合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现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范畴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及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扣除民政救济兜底的“两无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向贫困户再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领域。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贷款对象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应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贷尽贷。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一定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要继续发放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做到精准投放、应贷尽贷,切实提升小额信贷获贷率;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予以追加贷款支持,切实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
(二)坚持应续尽续。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所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坚持应展尽展。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在项目市场前景良好、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做到应展尽展。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其中,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四)坚持应收尽收。承贷金融机构要做好贷款的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要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要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要密切联动配合,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做到应收尽收。
(五)坚持应补尽补。对贷款户因经营产业项目亏损、死亡等原因致使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做到应补尽补。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六)坚持应催尽催。对有能力不偿还贷款、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应采取司法手段依法组织清收,杜绝违法强制催收行为,做到依法催收、应催尽催。
三、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筹资渠道
(一)专列扶贫信贷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应制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计划,加强负债业务管理,创新负债产品,多措并举,大力组织资金,保障扶贫信贷资金充足。
(二)积极申报扶贫再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汇报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根据要求申报扶贫资金再贷款,开源节流,解决资金不足、融资成本高等难题。
四、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要求
(一)加强不良贷款的处置。1.承贷金融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部门紧密配合,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2.对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县(市、区)执行熔断机制,暂停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对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县(市、区)政府、承贷金融机构进行约谈。3.启动风险补偿金机制,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风险补偿金协议进行处理。
(二)分类处置“户贷企用”。对2017年8月前后发放的“户贷企用”贷款进行分类跟踪监管,协调承贷金融机构提前开展企业评级,推动贷款按期收回或在符合条件下转为产业贷款,确保贫困户利益不受损害。切实规范“户贷企用”行为,在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的基础上,引导贫困户在自愿和参与经营的前提下,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发展增收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
五、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扶贫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机制,实行“一月一监测、一月一分析、一月一调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每月收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规模、不良贷款、“户贷企用”贷款等情况,及时研判解决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调高效、调度顺畅。
(二)健全贷款追偿机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逐户做好贷款贫困户思想工作,引导其增强还款意识,采取催收、展期、续贷、法律手段及启用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做好贷款清收工作,守住风险防控底线。
(三)强化贷款风险补偿。各县(市、区)应按要求及时足额注入县级风险补偿金,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与县级层面其他类别风险补偿金或担保金混用。运用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的风险补偿金启动条件和运行办法,避免“一偿了之”,避免造成财政资金不合理使用。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风险补偿程序和贫困户无力偿还认定标准,加强补偿申报流程管理,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及时审批、划拨资金代偿,提高代偿率。
(四)注重信贷征信维护。已形成不良贷款的贫困户将很可能形成不良征信记录,在生活、就业等方面将受到严重影响。承贷金融机构应与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对接,对因贫困户非自主、非恶意欠贷违约的部分应商议对应措施,在贷款还清情况下提供佐证资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清除征信不良记录,确保贫困户利益不受损害。
(五)建立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机制。承贷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当地银保监局,汇报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管理情况,在对其监管指标考核时剔除扶贫小额信贷不良部分,更好地支持承贷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