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14〕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宜府字〔2023〕28号)规定, 继续有效。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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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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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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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乡镇和60%以上的行政村。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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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逐步增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服务业发展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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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养老服务产业不断扩大 |
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优先认定市级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 |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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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
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体制机制、人才培养、评价标准、管理监督、志愿服务等体系基本完善配套。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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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学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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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市城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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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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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
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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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市城建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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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市文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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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科学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
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
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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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
每个乡镇必须完善1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为主的敬老(光荣)院,市本级尽快建成2所床位数不少于500张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尽快建成1所以上床位数不少于300张的综合性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逐年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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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逐步推行公建民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逐年 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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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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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逐年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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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着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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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社区服务。到2020年,全市建成13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300个、行政村1000个。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逐年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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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积极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效整合服务资源,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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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推进社区服务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形成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为纽带,连接居家老人需求,具有灵活便捷和个性化、多样化功能的服务网络。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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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
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市本级和县(市、区)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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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机构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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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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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工作力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按照时间要求,全面落实已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的农村敬老院院长、会计的应有待遇,并逐步提高其他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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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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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训2000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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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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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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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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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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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推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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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文新局、团市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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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
加强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设立助听、助视、假肢安装等验配服务店。 |
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残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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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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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 |
市文新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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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发挥宜春的山水、温泉及生态优势,发展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旅游业。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托山水资源,发展避暑休闲养老;依托温泉资源,支持温汤等地发展温泉养生养老;依托名镇名村资源,发展田园劳动观光养老;依托森林资源,支持靖安等地发展生态养老。支持开展以老年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家乐”项目,支持开展“侯鸟式”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为周边城市老人提供养生休闲养老服务。 |
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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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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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政策 |
各地要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项目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优先安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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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税费优惠政策 |
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以及安装和使用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按成本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管局、宜春供电公司、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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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
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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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贷款融资政策 |
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 |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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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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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政策。 |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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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政策 |
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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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逐步建立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奖补制度,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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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医养融合”政策 |
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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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就业用工政策 |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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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老年人福利政策 |
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建立健全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根据市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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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提取一定比例供老年人养老。 |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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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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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风险防范政策 |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15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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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积极引导各银行建立评级授信管理体系;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养老服务业贷款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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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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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加强统筹协调 |
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居家和机构、城镇和乡村、公办和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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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拓宽投资渠道 |
各地要设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以专项资金引领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和银行信贷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地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逐年 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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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市场,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境内外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满足社会资本建设,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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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加强督促检查 |
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驻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2014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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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江西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 |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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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4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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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浓厚社会氛围 |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意义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社会各界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 |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