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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黄冈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优秀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三条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市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重点奖励对黄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立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市评选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和审定各专业学科组召集人及成员等工作。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兼任,负责评奖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等日常工作。

  设立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参照教育部学科分类并结合黄冈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专家库。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申报主体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评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七条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等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八条 申报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黄冈市集体或个人的研究成果、黄冈市集体和个人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成果存在争议的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凡是黄冈市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授予特别奖。

  第九条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建议,经黄冈市评选委员会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30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一条 对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骗取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黄冈市评选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评奖信息保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黄政发〔1998〕59号)和2001年12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补充通知》(黄政办发〔2001〕103号)同时废止。
日期:2018-04-09 有效范围: 湖北 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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