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政府资产管理的意见
荆政发〔2017〕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荆政发〔202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提高政府资产使用收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直政府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构建全覆盖的政府资产管理体系,推进全方位的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是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高政府资产债务管理水平的政策需要,也是彻底解决政府资产碎片化管理、家底不清、账实不符、浪费甚至流失以及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的现实需要,对充分发挥政府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能力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资产管理框架
(一)明确政府资产管理权限。政府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政府资产。
(二)明确政府资产管理范围与职责。政府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政府经管资产、企业国有权益。其中,政府经管资产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有关组织代表政府经手管理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资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自然资源资产、文物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其他经管资产等。
市国资委负责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编制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权益、行政事业单位划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权益、各部门单位划转的能够带来经营性收入的政府经管资产(如收费公路、地方铁路、公共停车场等)和无形资产(如户外广告发布权、城市道路广场冠名权等)。
市财政局负责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管,加强对政府经管资产的综合协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经管资产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经管资产的综合监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政府经管资产涉及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经管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政府资产整合管理。
1.整合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对外投资权益、规模以上出租出借资产、能够带来经营性收入的政府经管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分类整合划转到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城投公司进行管理和营运。
2.整合闲置办公用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整合调配古城外市直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清理腾退的闲置办公用房,分期分批迁出古城内所有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腾出的古城内房地产分类划转到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城投公司进行管理和营运。
三、夯实基础,为政府资产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大政府资产清查力度。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手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国有公房、文物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经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逐项登记,加强管理。
(二)完善政府资产配置标准。市财政局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分类制定、适时调整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资产、闲置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大型活动、中心工作临时购置资产的调控、调剂和盘活力度。
(三)建立政府资产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资部门的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系统、市城投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台账系统,开发政府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府资产信息全覆盖、全共享、全监控,以信息化推动政府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健全政府资产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制度设计,梳理并修订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市国资委要建立以管资本为主、遵循市场规律、依法自主经营、资产有效掌控、确保股权收益为重点的企业国有权益管理制度;建立体现集约经营、专业管理、激励引导、考核约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政府资产回购、移交、登记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回购资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涉及政府资产处置事项,未经政府或政府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政府资产的过户、变更登记和注销等手续。
四、切实加强政府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资产监管部门和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各职能部门要简化资产整合划转办事程序,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拟定资产收益的基数与收益分配方案,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部门预算等方式,对因经营性资产划出导致部门单位产生的收入缺口予以补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政府资产管理的监督,所有涉及整合、划转的资产(资源)全部冻结,任何单位不得突击处置或擅自改变现状。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积极配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