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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府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和民事主体财产权利,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在对现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
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将第十七条中的“申请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必须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3号)【已被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4号 废止】

  删除“二、注册登记”中“设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股权投资公司须在5年内缴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须在2年内缴足”。

  修改后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