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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网上商事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网上商事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宜府办发〔2015〕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企业网上商事登记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宜昌市企业网上商事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规范网上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网上商事登记(以下简称网上商事登记),是指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网上保存电子档案等方式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等登记注册的活动。

  企业既可自愿采取全程电子化方式申报注册,也可选择以纸质材料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注册。

  第四条网上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形式审查、安全可控”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应对登记流程和提交资料实施必要的简化。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网上商事登记时,应对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网上商事登记流程分为申请、审查、受理、核准、公示、发照、存档等环节。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网上商事登记暂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

  (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下;

  (二)非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申请人首次办理登记注册时应由经办人在商事登记机关门户网站的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确认。

  第九条申请人再次办理登记注册时应使用有介质电子营业执照或者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信息登录网上登记系统。

  第十条申请人可在网上登记系统自主查询并确定申报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应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在章程、合伙协议、申请等申报信息中载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按照网上登记系统有关提示及要求完整、准确、如实填写相关申报信息,申请人应自行核对、修改网上登记系统根据申报信息自动合成的各种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网上登记系统可直接提交资料,也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资料由商事登记机关进行预先指导后再提交。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由所有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

  第十三条有权签字人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靠电子签名。有权签字人可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银行等依法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有权签字人为非自然人的,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功能进行签署;经有权签字人授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签名人一经电子签名,即视为其亲自提交了电子申请材料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认可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内容。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十六条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并结合户籍、房产、税收、证照等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资料依法实施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申请人自主查询并确定企业名称的,应承担有关名称侵权或者名称不当所产生的责任。商事登记机关有权依法纠正明显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依法依照有关判决、裁决等责令企业变更名称。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应符合“安全、环保、不扰民”的要求。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经环保、安监、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批准的,须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商事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以及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更正或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四)不属于商事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第四章核准、公示与归档

  第二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颁发电子营业执照或出具电子版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出具电子版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可依申请人申请颁发有介质或无介质的电子营业执照,也可颁发纸质营业执照或纸质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版登记通知书和电子版登记驳回通知书等经过商事登记机关签发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三证合一”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商事登记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缴回原已领取的纸质营业执照;未缴回的纸质营业执照,由商事登记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第五章信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采用网上商事登记模式的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商事登记机关每年应依法对采用网上商事登记模式的企业开展定向抽查。

  第二十九条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事实骗取企业登记的,企业及其有关经办人、签署人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应按信用监管的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条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网上商事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