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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府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支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宜昌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保险业务发展,为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全市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三、四级保险机构分别达到60家、180家,保险机构乡镇营业网点达到300个,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等保险业主要发展指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高效运行、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体系。

  二、大力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创新发展

  (一)完善保险服务体系。

  1.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宜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宜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保险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灾备等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宜昌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排在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市级保险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服务网络。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市场秩序。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探索设立县级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自律组织,依法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宜昌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各保险公司)

  (二)强化民生领域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宜昌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4.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补充医疗、补充工伤、长期护理、残疾人康复医疗和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提高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宜昌保监分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保险公司)

  5.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保险公司)

  6.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单位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办灵活多样、保障适度、流动性较强的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满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7.加快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管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8.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各类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探索针对失地农民、失独老人、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群体保障的新模式。支持并稳步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发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障计划。(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宜昌保监分局)

  (三)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10.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原则,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从重污染行业覆盖到一般污染行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宜昌保监分局)

  11.积极探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力争全市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全省指标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宜昌保监分局)

  12.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宜昌保监分局)

  13.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探索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宜昌保监分局)

  14.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二次投保,促进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

  15.积极建立健全科技保险体系,探索高新技术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宜昌保监分局)

  16.研究探索地方政府统一投保的社会救助保险、自然灾害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宜昌保监分局)

  17.积极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共同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宜昌保监分局)

  (四)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

  18.推广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烟叶保险等“三农”险种,2015年实现中央财政有补贴、我市有种植(养殖)的农业保险险种覆盖全市,逐步实现我市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全市农业在全省的地位相匹配。积极探索发展柑橘、淡水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大棚、滴灌等设施农业保险,蔬菜、园艺等都市农业保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烟草局、宜昌保监分局)

  19.推广地质灾害保险试点,2016年前覆盖全市所有山区县(市)。积极探索农房保险县级统保。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具保险。探索开展县域农村综合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各类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损失保险以及补充农业保险等,切实提高农业生产保险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洪水、干旱等巨灾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宜昌保监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地震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

  (五)推进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21.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信贷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23.鼓励发展物流仓储责任保险、客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航运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探索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演艺、会展、创意文化、节庆活动、大型公益性群众活动等文化产业保险以及资产监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4.完善治安保险运行机制,发展治安综合保险,到2017年覆盖全市50%以上的乡镇和社区,到2020年实现市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宜昌保监分局)

  25.积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宜昌保监分局)

  26.提升校(园)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开展校车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宜昌保监分局)

  27.鼓励保险机构探索为私募债等提供担保增信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宜昌保监分局)

  28.改革完善物损交通事故保险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以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宜昌保监分局、市农机局)

  (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29.建立全市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搭建保险资金投融资对接平台,深化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增信措施,吸引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宜昌保监分局)

  30.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宜昌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31.支持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为我市融资。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宜昌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32.构建完善各地、各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多层次合作沟通格局,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协调统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宜昌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33.将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引导并支持保险业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预警、预防与救助工作。制定保险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害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宜昌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

  (二)加强要素保障。

  34.为保险业投资建设医疗、养老项目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和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35.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事业人员补充医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发展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6.落实国家促进保险业创新和加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合理降低保险业税费负担。对保险代理制营销员严格落实现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确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代理营销员的税费负担公平合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7.研究完善支持保险业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8.研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法人保险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对保险业高端领军、急需紧缺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优待和便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39.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媒体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正确引导舆论。丰富和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宜昌保监分局)

  (三)优化发展环境。

  40.完善保险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以及公安、司法、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依法严厉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宜昌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