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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全文失效】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全文失效】
株政发〔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株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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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效期:2023-05-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规定,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

一、《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6〕1号)

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6〕14号)。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8 年5月24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5-24 有效范围: 湖南 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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