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口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口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周政办 〔2016〕 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周政〔2024〕26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免费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

  三、合乘双方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

  四、合乘双方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五、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使用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符合安全驾驶相关要求的小客车;合乘者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乘双方应按合乘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六、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二)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三)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

  (四)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乘频次(每天每车不得超过四次)和路线分布,及时处理合乘双方提出的投诉与建议。

  (五)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双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双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

  2016年11月1日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1-01 有效范围: 河南 周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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