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1〕13号 2011-02-28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8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黑政发〔2007〕103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