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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9〕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0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支持电力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省电力公司所属市(地)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0.75%。

















二OO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