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8〕34号),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用工岗位,本着“健全完善制度、理顺申领流程、减少经办环节、降低申报门槛”的原则,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和范围
(一)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当年可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海关、工商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认定后抄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符合《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7〕27号)规定的: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名单。
(四)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45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24号)规定的在深度贫困地区(14个深度贫困县和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罗甸县、锦屏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登记注册的参保企业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事业单位其稳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非深度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其稳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包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足额缴纳后的预缴部分。符合多个稳岗补贴返还标准的只能享受一项且在一个年度内只可申领一次稳岗补贴返还。
二、加大支持小微企业稳岗补贴返还力度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返还。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当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具体申领流程另行制定)。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稳岗补贴返还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和统计等相关工作,其中裁员率的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稳岗补贴返还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参保单位进行复核。信息部门要着力做好业务系统的功能改造,搭建好线上办理技术平台,提供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技术支持,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三)稳岗返还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稳岗补贴返还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各申领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稳岗返还资金,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稳岗返还资金的监管,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发挥实效。
从2019年起稳岗补贴返还按本通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稳岗补贴返还政策宣传力度,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质量,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8日